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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》第4号文逐条解读 聚焦投资管理合规要点

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》第4号文逐条解读 聚焦投资管理合规要点

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》(通常被称为“备案4号”)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AMAC)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,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而发布的重要文件。其中,关于“投资管理”部分是核心内容之一,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提出了明确要求。本文旨在对该部分内容进行逐条解读,以帮助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准确把握监管意图,确保投资活动合规、有序开展。

一、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

条文要点: 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、投资策略、投资领域保持一致。禁止从事与私募基金性质相冲突、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国家利益的业务或活动,例如:从事借贷、担保、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,以及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。

解读与实务建议: 此条款是私募基金投资的“总纲”。管理人必须确保实际投资行为严格“照图施工”,不得擅自突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边界。特别是要杜绝将基金财产用于发放贷款、提供担保等类信贷业务,这是监管反复强调的红线。在基金设计阶段,就应审慎、清晰地约定投资范围,并在后续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投前审查和投后监控机制。

二、 禁止资金池运作

条文要点: 严禁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“资金池”业务。具体要求包括:不得存在短募长投、期限错配、分离定价、滚动发行、集合运作等特征;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进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;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基于实际投资业绩,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。

解读与实务建议: “资金池”操作风险极高,是监管打击的重点。管理人必须确保每只基金独立核算、独立运作,资产端与负债端期限匹配。禁止通过新基金财产兑付旧基金本金收益的“庞氏”操作。在关联交易方面,如需在不同基金之间进行交易,必须遵循公平、公允原则,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。

三、 规范关联交易

条文要点: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。涉及关联交易的,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,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、公平公正、价格公允的原则,不得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。

解读与实务建议: 关联交易本身并非绝对禁止,但必须“阳光化”操作。管理人应事先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、决策(如是否需要咨询委员会或投资者同意)、披露流程。在实际发生时,需保存证明交易价格公允性的评估或比对依据,并及时、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,避免利益输送嫌疑。

四、 投资杠杆合规要求

条文要点: 私募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杠杆倍数的限制。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的杠杆比例、杠杆运用方式、担保主体及担保比例等,并严格遵守。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劣后级受益人。

解读与实务建议: 杠杆是双刃剑,监管要求其运用必须透明、可控。管理人需根据基金类型(如私募证券、股权、资产配置基金),遵循相应的杠杆上限规定。在合同条款中,需对杠杆安排做出清晰、无歧义的约定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,禁止资管产品嵌套成为劣后级的结构,旨在防止风险通过复杂结构无限放大和隐匿。

五、 投资冷静期与回访确认(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)

条文要点: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。募集机构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。冷静期结束后,应由非募集人员以录音电话、电邮等可留痕方式进行回访确认,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合同。

解读与实务建议: 此条款是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安排,强制性地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理性决策的“缓冲期”。管理人必须建立完善的冷静期及回访制度流程,确保回访工作独立于销售团队,并妥善保存回访记录。这是产品成立前的一道关键合规步骤,不可或缺。

六、 禁止的投资活动

条文要点: 除前述禁止事项外,条文还明确禁止:从事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;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;违规投向固定资产、经营性资产等与基金本质不符的资产。

解读与实务建议: 此条是负面清单的扩展。管理人应坚守投资本源,避免将基金异化为从事证券违法活动、变相信贷或实体产业投资的工具。投资决策流程中应嵌入合规审查环节,对拟投项目是否触及这些禁止领域进行严格筛查。


《备案须知》第4号文中关于“投资管理”的规定,核心精神在于 “回归基金本质、恪尽受托职责、防范系统性风险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” 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,这不仅是必须遵守的监管底线,更是其专业性和诚信度的体现。合规是生存与发展的基石,管理人应将其内化为投资文化的一部分,通过健全内部制度、强化流程控制、加强人员培训,确保在投资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检验,从而在规范中实现长远、稳健的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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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04:14:05